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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北京网通2003年推出120元宽带包月以来,用户数量已经实现几何型增长,网通却不调整价格,这并非因为运营成本不变,而是缺乏竞争和行业监督。”李方平认为,北京网通凭借其在北京地区的垄断地位,4年来一直毫无理由地攫取高额利润,此举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天勇作为李方平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他说查找了很多资料都没有查到北京网通提供宽带服务的成本如何,不知道北京网通是在何种成本基础上计算出,需对512K带宽的上网服务收取每月120元的费用。
江天勇还表示,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宽带上网服务应属于信息产业部制定并公布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的增值服务,应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如果是政府指导价或是政府定价,北京网通则未遵守定价前进行听证这一规定;但若是市场调节价,根据《电信条例》的规定,北京网通提供的服务应该是“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了,但北京市以5、8开头的电话只能选择北京网通作为上网服务提供商,这何谈竞争,更何谈竞争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