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地欢迎您为中山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并对我们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出批评。
通过来信等方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问题是您的合法权利。
参与信访活动请您熟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点击这里阅读《信访条例》。
信访注意事项
1.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您详细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以及联系地址,以便我们对您的意见、建议进行回复。
2.属镇区学校问题的意见、建议,请向当地信访办或教育部门(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反映,对其书面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机关(市信访局或市教育局)申请复查;属市直属学校问题的,请直接向市教育局反映。
3.属镇区学校校长等行政人员违纪、违规的情况,请向当地党委纪检部门反映;属市直属学校行政人员违纪、违规的请直接向市教育局党委纪检部门反映。
4.属法律范畴的问题,如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等,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属学生、教师、学校其他方面问题的情况,请直接向当地或市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如学校偷税、漏税应向税务机关反映。
6.如咨询有关情况的,可向当地教育部门(各镇区教科文卫办、教办)或市教育局有关职能科室咨询,请参考教育信息网上市教育局各科室的分工及联系电话。
7.匿名信访(包括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等不符合以上六点规定的意见、建议,我们会按有关规定处理,而不予回复。
《信访条例》重点条文摘录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