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均可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可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帐户上对外支付。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以在银行办理兑付。个人因私用汇,标准以内的可以凭有效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标准的可以持有效凭证到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到银行购汇。
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1991年1月1日,中国开始实行出口收汇核销制度;1994年8月1日始,又实行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出口收汇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进口付汇核销是指,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出口收汇核销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成为监督进出口外汇资金流动,进行经常项目下银行结售汇真实性审核,防范外汇资源流失和违规资本流动冲击的重要手段。1999年5月1日起实行出口收汇考核办法,以出口收汇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况分等级进行评定,并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扶优限劣,支持出口,并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
4、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1999年1月1日,海关、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之间的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正式启动,大大便利了企业进出口项下结、售、付汇的真实性审核,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
根据外汇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长远目标,中国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取消经常项目汇兑限制的同时,完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逐步创造条件,有序地推进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可兑换。在上述总原则下,目前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还进行严格管理并执行三个共同原则:一是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二是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帐户,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三是除外汇指定银行部分项目外,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现阶段,中国国际收支资本项目中主要是对外借债、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和对境外直接投资三种形式。
1、对外债和对外担保的管理
中国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中资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给有关省市金融机构或企业下达余额控制指标。有短贷指标的机构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可以在余额范围内周转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
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 境内机构(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除外)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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